公告修正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、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。


公告修正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、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。

  • 資料來源:中醫藥司
  • 建檔日期:109-05-28
  • 更新時間:109-05-28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
發文字號: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
臺教高(五)字第1090072630A號

附件: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

修正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、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。

附修正「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」

部長    陳  時  中
部長    潘  文  忠

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

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令